南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

更新时间:2025-08-19 10:22:31作者:三水老师

职工生育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,且在分娩、妊娠终止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(含当月)的,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

生育保险待遇,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,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相关规定标准支付。

生育医疗费用: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。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和药费;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,实施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、流产术、引产术、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女职工分娩时,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管理,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,按实支付;生育医疗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,按限额标准支付,具体限额标准如下:

1.顺产2000元,难产(剖宫产)4500元。

2.多胞分娩的,每多一胎增加500元。

3.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的,给予5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。

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、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自胎儿娩出14天(含)后,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

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,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“三目录”标准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

生育津贴:职工生育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,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,但机关、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。

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,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,按日计发,时间标准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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